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集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精神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调整工作人员差旅费部分规定。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省内出差住宿限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工作人员到杭州地区外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到杭州地区的临安、淳安、建德、桐庐、富阳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
三、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元/人·天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因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差旅费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的,则组织单位(牵头单位)不得再统一支出食宿费。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