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销假制度,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在册人员和其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考勤方式
1.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工作日进行考勤;非坐班制教职工按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学校及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会议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进行考勤。
2.各单位在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教职工考勤汇总表、请假单(病假、产假还须提供医院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处;并做好本单位考勤记录和请假单及有关证明的存档工作,以备核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单位须及时(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缺勤情况和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三、请假类型
(一)病假
经校医院或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请病假。
(二)产假
女教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若体力不支,可请妊娠假。
(三)哺乳假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
(四)护理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系晚育的,男方可请护理假。
(五)婚假
凡已到法定婚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教职工,可请婚假。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去世时,可请丧假。
(七)国内探亲假
进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八)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个人事务需在工作时间内处理的,可请事假。
四、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
(一)病假
1.每次病假申请时间最长为1年,病假包含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教职工因公负伤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个人或学校人事处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作病假处理,其工伤医疗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3.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工作的,须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出的时间不计入工龄。
(二)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正常分娩者,产假为98天;符合晚育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如遇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50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含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使用;如遇学校寒暑假则顺延。
3.女教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请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4.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按医疗卫生部门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作出勤。
5.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均按病事假处理。
(三)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
2.生育第2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3.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教职工,每天可有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四十五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哺乳假含哺乳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使用。
5.哺乳假应在产假满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护理假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护理假为7天。护理假含护理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使用。
(五)婚假
1.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婚姻法再婚的,也可享受婚假3天。
2.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增加婚假12天。再婚的教职工不再享受晚婚假。
3.结婚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含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使用。
(六)丧假
丧假一般为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含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使用。
(七)国内探亲假
1.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学校每年给假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学校每四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
3.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在学校的寒暑假内享受。
4.上述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学校给予报销,具体额度等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假
各单位对于事假要从严掌握,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0天。
五、请、销假规定
凡请假者均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按各类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作口头请假,并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申请病假时间在2个月(含)以内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审批;超过2个月的,经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由申请人或委托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将请假单及市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交由校医院审核,在校医院对病情进行鉴定并提出是否同意休假的建议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病假到期后仍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教职工申请妊娠假、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须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工作时间内出国(境)的,须按事假手续进行审批;在非工作时间内出国(境)的,须提前告知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考勤负责人。
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级的人员),还须按《942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关于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集中保管的暂行规定》(浙理工人〔2005〕33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连续事假不超过7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审批;超过7天不满20天(含)的,经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同意后,由申请人报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超过20天的,须经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休假。一次事假最长不超过30天。
5.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按《中共942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委员会关于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制度的规定》(浙理工委办〔2007〕4号)执行。
6.教职工请假获准后,须及时持获准的请假单至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指定的考勤员处登记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7.教职工在请假获批后因故未休假的,或在准假期内提前上班的,须及时到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考勤员处销假;因故需续假者,必须在原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
8.凡于学期结束前销假的,相应的寒暑假期间按正常的工资待遇执行。原准假期限到学期结束之日止、且新学期开学之日起以同一事由继续请假的,相应的寒暑假时间视同请假处理。
9.教师因请假导致不能按课表上课时,应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提前做好调课申请。
六、旷工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2.请假未获准而不到岗工作;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
4.无故迟到、早退,并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5.经查明,请假理由属虚假编造;
6.不服从组织调动,并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报到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报到日期;
7.拒不接受学校或部门安排的工作。
(二)有关旷工的处理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它规定
1.新进校人员在见习期(初期)内休病假或产假超过1个月的,其见习期(初期)和人事代理时间相应延长。
2.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3.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9428cn太阳集团古天乐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浙理工人〔2007〕16号)同时废止。
新版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doc